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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5日以后农村违建难“转正”
日期:[2020-05-13]  版次:[A05]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实施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5月1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2015年7月15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这也意味着2015年7月15日后的农村违建将难以“转正”。

五种情形不可申建农村住宅

《实施意见》明确了一户一宅标准。“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实施意见》明晰了“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2.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4.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

《实施意见》明确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对于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2015年7月15日前已建成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农村住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土地和规划情况,根据不同时期管理政策确定房屋是否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补办用地手续后申请办理确权登记。而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新批面积不超280平方米

《实施意见》明确了新建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也有明确。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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