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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最高不超20万 不得炒股和购房
日期:[2020-05-14]  版次:[A19]   版名:[财眼]   字体:【
■VCG图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上位法”来了

经过四个多月小范围征求意见后,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上位法”终于出台。日前,银保监会公布了最新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其中将个人消费贷额度从原来的30万元下降为20万元,凸显了互联网贷款的小额、短期的原则,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贷则不设限。与此前相比,《办法》体现出更多的监管智慧,对于互联网贷款产品创新给予了一定空间,如对联合贷款进一步松绑,并没有出资等具体限制,也取消了需要总行审批的流程。

■新快报记者 许莉芸

消费贷不得炒股和购房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加持下,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与互联网渠道等外部机构合作,创新的金融产品“互联网贷款”应运而生。然而,迅速膨胀的互联网贷款规模和风险也引起监管关注。

在今年初的征求意见稿中,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为30万元,而在《办法》中则降到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不过,对于小微企业贷款,监管采取了更为包容的态度。《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不过,对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对此,有着多年银行业经验的人士顾亦明表示,这是监管层将更多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宽以企业主个人为对象的个人经营类贷款的一个信号。

个人消费贷不仅有了上限,监管还将严格控制银行消费贷资金用途。如规定了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对此,央行方面表示,要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据新快报记者了解,目前不少商业银行消费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甚至有极个别银行最高额度为50万元。这意味着不少银行要对用户额度上限进行整改。

为了更好地控制银行消费贷的授信风险,《办法》中还规定了“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查询借款人信贷记录,重点关注借款人的新增贷款情况”。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是为了跟踪借款人的信贷记录,看看是否存在多家银行或者多平台负债情况,以防发生多头借贷。

联合贷款迎松绑,合作机构不能“一家独大”

《办法》对联合贷款进一步“松绑”。在准入门槛上,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免去了上一版意见稿“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的要求,而是强调分层分类管理。即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

《办法》中还强调,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监管对于互联网银行线上贷款模式的认可,无论是消费贷还是小微贷款都将面向全国用户和企业。

对此,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些修改显示出监管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实施差异化监管。

虽然监管对联合贷款取消了总行审批限制,但强调了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机构产生的集中度风险。《办法》中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制定因合作机构导致业务中断的应急与恢复预案,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在联合贷款过程中,要求银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还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商业银行需要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目前,联合贷款成为不少中小银行零售转型的利器,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贷款模式,即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贷款。在过去几年中,特别是在消费金融领域,不少中小银行牵手互联网银行、助贷机构,迅速做大零售业务规模。如西安银行2019年年报中就显示消费贷已经暴增近90%。然而,其中不乏一些“暗箱操作”,不少中小银行内控不严、风控能力不强,沦为资金渠道,将风控交给合作机构,这样导致了最终风险传导回银行体系中。虽然监管对联合贷款进行了“松绑”,不过对于底线监管仍未放松,如不得与为合作机构增信、兜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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