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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征信立法体系
日期:[2020-05-25]  版次:[A09]   版名:[2020全国两会]   字体:【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 受访者提供

个人征信问题,相信大家对此并不陌生,也越来越重视。不过我国征信方面专门立法层级不高,到目前为止,《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我国征信方面的最高法规文件。

为顺应征信业发展的新形势,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征信立法体系,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完善我国征信业立法,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问题 部分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过度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精神,部分地方结合实际,加快了信用方面的立法。

白鹤祥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条款。从地方信用立法的法规名称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称为社会信用条例,另一类称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在他看来,部分地方信用立法的条款与《条例》规范的内容形成交叉,给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征信和信用带来不便。

为此,他总结出目前信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信用立法对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及应用过度的规范不够。目前,部分地方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并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使用,这种行为已经超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征信活动。“部分地方探索将无偿献血、公租房申请、ETC欠费、乱闯红灯、频繁跳槽等作为公共信息来管理和应用,并作为惩戒的相关依据,部分惩戒措施实施起来缺乏法理上的支持,属于应用过度”。

其次,信用立法对征信新业态的把握不够。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在界定、流转、交易和挖掘等各方面都突破了传统征信的边界,征信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趋于模糊,征信边界难以把握。

白鹤祥认为,我国正稳妥有序地推动征信市场和信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仅靠一部《条例》和一部部门规章《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征信业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此外,部分机构打着信用服务机构的名头,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信息、倒卖信息牟取暴利,造成信息泄露事件,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议

加快出台信用信息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上述问题,白鹤祥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征信立法体系,比如加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信用破产法等;地方信用立法方面,应该侧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且专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并按规定公开。

同时,统一征信立法要考虑传统业态,又要为新业态发展预留空间,涵盖所有征信业务活动。无论是公共征信机构还是私营征信机构,无论是传统征信业态还是新型征信业态,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组织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应该纳入征信业统一监管框架,且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一方面,加快我国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对外开放步伐,培育一批实力较强、有公信力的征信(评级)机构‘走出去’。另一方面,支持国外发达征信(评级)机构‘引进来’,提升我国征信(评级)市场整体水平。”白鹤祥说,统一征信立法要促进征信业对外开放又要考虑对内竞争,顺应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最后,白鹤祥建议,既要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又要平衡各类参与主体利益,确保资源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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