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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日期:[2020-06-01]  版次:[A08]   版名:[民生]   字体:【

广州市新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今日生效

新快报讯 记者李佳文 通讯员成广聚 吴镝锋 张妮报道 新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比停止使用的2014版《办法》,新版进一步优化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明晰安全维护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对近年新出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形式,如投影广告、车船等移动载体广告等,进行明确管理规范,避免“管理真空”问题。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禁设情形、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并对电子显示屏(LED)、投影等新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进行专门规范。

有12种情形明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其中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等情形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办法》明确,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以投影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对投影器材做隐藏处理;大小、亮度和色彩应当与投影载体的整体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机结合;不得投影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影响交通安全。

据悉,《办法》建立了部门责任明晰、市区街(镇)分工明确的行政管理体制,细化市、区、街(镇)三级分工,除确需由市统一管理的情形,其余由属地的区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许可、监管等,街镇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招牌实施备案。

《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明确了市、区两级的许可分工;设立了招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招牌设置人在设置后7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并规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其中,《办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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