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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帮同学查询车辆信息并获利 深圳一交警大队协管员被判刑
日期:[2020-06-02]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陈某中和吴某华两人是高中同学,均为1995年出生,却因为同一件事入狱。

陈某中是深圳市龙华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而吴某华是一名房产中介,从2018年7月起,陈某中根据吴某华提供的车牌号查询对应的车主信息,从中收取每条3元、5元或8元的好处费。此后,吴某华利用这一信息用于自己推销房产,还将信息加价卖给倒卖车主个人信息的中介牟利。

经审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中在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达到137811元。而吴某华在从陈某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也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查询车牌信息,并从中收取费用,合计已达68477.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额达到该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该标准,依据被告人陈某中、吴某华的违法所得,能够证实两被告人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此,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某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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