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深圳拟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
日期:[2020-06-04]  版次:[A12]   版名:[天下]   字体:【

据新华社电 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此外,债务人还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征求意见稿还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仅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运用事后救济手段,提高违法成本,这是非常重要的。”南方科技大学金融系教授王苏生说,立法之后,配套制度是一个难点,针对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担忧和疑虑,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