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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备案管理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0-06-09]  版次:[A19]   版名:[新健康]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梁瑜报道 6月5日晚,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6月19日。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此举目的是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而目前距离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首次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了两年多的时间,此番二次征求意见,核心要求依然有二:一是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二是医药代表未经备案不得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有医药代表表示,单靠规定医药代表行为来治理商业贿赂并不实际,而且医药代表本身并不愿意进行商业贿赂,而是公司、产品、行业风气使然,如果责任推在医药代表身上,可见只是找了替罪羊。不过,《管理办法》同时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行为负责,替罪羊出事,主人也脱不开干系。而且,国家医保局6月5日已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和《关于征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意见的函》,增强医药企业商业贿赂的约束力度。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列明了医药代表允许开展的学术推广活动包括当面与医务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和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及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这意味着,今后医药代表进行合规合法的学术推广,无需躲躲藏藏,更不用与医院安保人员上演“猫捉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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