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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购象牙制品再销售 被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日期:[2020-06-11]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肖晓涵报道 6月10日,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康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颁布后广州市首例宣判的野生动物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女子康某向他人收购羚羊角、象牙制品并在店铺销售。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康某店铺中查获上述动物制品。

经鉴定,上述羚羊角2根共净重310克,均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赛加羚羊的角制品,价值40000元,其中赛加羚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品15件,共净重245克,均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现代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价值10208.42元。

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涉案被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予以没收;判令被告人康某赔偿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损失共计50208.42元,上缴国库;康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当庭赔礼道歉。

越秀区检察院表示,被告人康某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在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对全面禁止、惩治非法进行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态安全,有效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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