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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被法院罚款一万元
日期:[2020-06-18]  版次:[A11]   版名:[世相]   字体:【

张某不服申请复议,被广州市中院驳回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江丽仪 陈洪超报道 6月17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通报称,近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认定原告张某在诉讼中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8月,增城法院受理了张某诉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诉称:被告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2月6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向原告借款5次,共借得194000元,双方签订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

张某表示,借款逾期后,被告苏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次庭审中,张某提交五张借据作为证据,表示被告苏某2013年分别签署三张借据,共计100000元,2015年签署两张借据,共计94000元。张某主张每张借据记载的款项是独立的借款,要求苏某清偿五张借据所记载的本金194000元及利息。

苏某却辩称:他的确于2013年向张某借款10万元,但已经清偿完。同时否认收到2015年两张借据的借款,并表示2015年的两张借据是在2013年借款未清偿的情况下,被原告张某逼迫签署的。

借款究竟是三笔还是五笔,双方说法不一。法官通过梳理证据,发现了两个可疑的时间点。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经办法官陈法官再次认真审核了苏某提交的银行对账单,发现苏某在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向张某汇款,共计88750元,另外还由其姐夫清偿张某现金10000元。对此,张某亦确认收到苏某还款98750元。

当陈法官查看苏某提交的与张某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时,有两个时间点引起了他的注意。2015年8月31日张某发送手机短信向被告苏某催收还款:“我今天晚上再去找你,你要重新再写一张借据给我。”而当翻看张某提交的借据,其中有一张借据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为什么张某在当年8月31日催收还款未果后,在次日(即9月1日)还愿意继续向苏某出借款项?

对此,法官进一步调查询问,张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改口称该张借据实际上是对2013年三张借据三笔借款的结算。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对借贷关键事实的陈述在两次庭审中前后矛盾,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张某罚款10000元。

张某不服该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今年5月11日,广州中院经复议后,依法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增城法院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应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在接受法庭调查时,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如果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上编造谎言、虚假陈述,这种违反诚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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