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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个人破产立法“破冰” 深圳饮下“头啖汤”
日期:[2020-06-18]  版次:[A18]   版名:[财眼]   字体:【

谁能申请破产、如何防老赖等成关注焦点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首次立法落地。一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其中除了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如何申请、清算和重整外,还对申请破产人设定了门槛,避免债务人过于频繁地进行个人破产,从而达到故意逃避债务的目的。

■新快报记者 许莉芸

谁能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

今年5月,美国加州破产法院批准了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据悉,这是第一个中国人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在路上了。一直以来,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却没有个人破产法。“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是典型的信用经济,个人破产法也要与时俱进。”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佐发认为,目前我们的信用系统实际上是由一个个债权债务关系组成的复杂的网状系统,“某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断,都可能对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系统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能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进伟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对债务人来说,若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债务人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便有可能重新振作或者重新生产经营以渡过难关;对债权人来说,通过对债务人破产宣告,就可以合理处理债务人的有限资产,从而使债权获得一定程度的实现。

此次《意见稿》是个人破产立法首次“破冰”。其中规定了“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都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还要具备破产原因,即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并不适用个人破产。另外,还设置了50万元的债务门槛。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介绍,一些专家通过对深圳经济发展条件和债务数据分析后认为,这个数据已经达到了有可能不能完全偿还的情况。

一旦申请破产,债务人在出行、个人消费、购买不动产和车辆、子女上学方面会受到诸多限制,职业资格也会受限,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等。

个人破产将如何实施?

包括破产清算和重整两个程序

对于个人破产流程,《意见稿》中也有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收入说明等资料。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要进行选定破产管理人、确定应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步骤。

具体的个人破产程序则包括破产清算和重整两个程序。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到期债权证明等有关材料。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认为,当债务人宣告破产,怎么保障债务人的正常生活,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要达到的一个目的。《意见稿》在确定债务人财产时,还为债务人保留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这也是对债务人个人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深圳,浙江省温州和台州的法院系统在个人破产问题上也已先行先试。如去年10月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如何防止老赖“钻空子”?

只有诚实而不幸的人才受保护

有业内人士担忧,个人破产是否会让老赖“钻空子”。其实,个人申请破产豁免债务也是有条件的。《意见稿》规定,只有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才能适用该规定。换言之,只有诚实而不幸的人才能受到个人破产保护,如果是违法经营及过度消费导致的资不抵债,不能进行个人破产程序。其次,个人破产法严格审查并惩戒各种形式的虚假破产行为。《意见稿》中规定了不予免除债务的行为,涵盖了多种形式的造假及欺诈行为。此外,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情况,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为了避免恶意逃债的问题,还规定了债务人有财产变动报告义务,即把申请破产之日前3年内的一些重要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这就把通过离婚变相转移财产等行为遏制住了。“在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如果被发现有藏匿资产行为,就会被撤销豁免,对余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严重的将涉嫌破产欺诈等刑事犯罪。”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表示。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了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的情况下,不能再次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剩余债务。这一期限规定避免了债务人过于频繁地进行个人破产,从而达到故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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