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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买卖747公斤穿山甲 获刑8年
日期:[2020-06-23]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

并处罚金五万元,近日被广州市中院驳回上诉

因参与买卖747公斤穿山甲,男子陈某在一审时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广州中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同案人薛某、吴某、高某、蔡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同案人薛某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购入穿山甲死体一批,经走私入境后运输至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某一处仓库内储存,并伺机出售。

其间,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向同案人吴某、高某等人购买上述穿山甲死体。

据同案人蔡某供述,当时陈某说朋友杨某想要购买穿山甲冻品,叫蔡某去打听一下印尼是否有货,后来通过印尼的朋友找到了高某。高某将穿山甲图片发到他微信上,他又转发给杨某,杨某看后很满意。

2019年3月2日,陈某和杨某从广西南宁过来广州,后在高某居住的公寓里验货并谈好价格。次日,陈某、杨某根据约定去到上述仓库斜对面,杨某向吴某、高某等人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每箱装有穿山甲死体至少4只,合计达80只以上),共重747公斤,成交价格417500元。

同年9月25日,陈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民警抓获。

2020年3月6日,花都区法院作出判决,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陈某上诉称,他不认识高某,不可能介绍杨某向高某购买穿山甲,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陈某仅是初步介绍买卖双方,非直接参与收购穿山甲。陈某致电蔡某、杨某欲购买穿山甲后,未再深入参与,仅是作为介绍人陪同,不参与穿山甲交易的价格、交易地点、运输方式、验货、付款的具体交易细节商定,都是由蔡某和杨某直接联系。

对上述辩护意见,广州中院认为,同案人蔡某、高某的供述均能证实陈某介绍并陪同杨某从广西到广州市花都区通过蔡某向同案人吴某、高某等人购买穿山甲;陈某陪同并参与杨某“验货、收货、付款”甚至“收货后交涉货品质量纠纷”的各个环节。

其次,陈某在整个作案过程中通过蔡某的多次沟联撮合,最终成功居间介绍杨某向高某等人购买穿山甲,陈某称其不认识高某无法介绍杨某向他购买穿山甲的相关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

广州中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为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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