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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设定罚款上限拟为30万元
日期:[2020-07-12]  版次:[A03]   版名:[民生]   字体:【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近日,《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在广东人大网挂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东省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规定》指出,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表示,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

同时,规章设定罚款应当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在上述限额内,根据不同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此外,根据《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如何提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7月16日)。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

电子邮箱:xzfgc@gdrd.cn

传真:020-3786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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