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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
日期:[2020-07-31]  版次:[A17]   版名:[财眼]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陆妍思报道 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通过网络直播营销商品或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烟草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行商业推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委托因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此外,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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