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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追责
日期:[2018-04-01]  版次:[A06]   版名:[世相·法庭笔记]   字体:【
■廖木兴/图

浮世绘

●少年驾车撞伤他人由父母进行赔偿

●成年后被追加为执行人承担起债务

本期论语

“法律”并不是只管“大问题”,“小事”也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哦。

年少无知酿下车祸,将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撞到伤残,其后数年一直没有依法赔偿,如今当事人已长大成人,开始工作并有了稳定收入,是否该为自己“小时候”的过错埋单呢?是否能对未成年人犯下的过错追溯到成年以后呢?且看这个故事。

6年多前,14岁的初中学生小周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在广州市南沙区某道路上行驶,不慎将12岁的阿轩撞倒,导致阿轩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小周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车祸发生后,阿轩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小周违章驾车侵害了阿轩人身健康权,但因小周还未成年,判决由小周的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阿轩8万余元。

案件一审宣判后,阿轩的家人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不满,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因没有缴费自动撤诉,原审判决生效。

孰料,小周的父母阿明夫妇一直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阿轩的家人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沙区人民法院将小周母亲阿香银行里的存款7820元划出,发给阿轩,但因为没有发现阿明夫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年后法院裁定结案。

此后4年过去,阿明夫妇一直没有赔偿剩下的7万余元,阿轩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小周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双方围绕未成年侵权人成年后是否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展开了激烈争论。

阿轩的母亲表示,在阿轩遭受严重伤害后,因为小周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多年来几乎没有获得赔偿,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小周本人的赔偿义务,这对阿轩不公平。现小周已经年满18岁,已经工作并有稳定收入,因此向法院申请追加小周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此,小周方面则表示,发生车祸时自己还是未成年人,当时认定的赔偿责任人是其法定监护人,并非自己,赔偿的责任不应转移到自己身上来。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小周已经成年,阿轩申请将小周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的执行标的债务是合法的,应予支持。

依据:侵权行为人本人承责,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虽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内部分省份的审判指导意见已对此作出了有益尝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的规定(试行)》,均已将“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列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之一。

(黄驰波 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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