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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免费通行发生损害事故 高速经营者可否减轻责任
日期:[2018-04-05]  版次:[A04]   版名:[时政]   字体:【
■廖木兴/图

广东省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依据大数据报告展开研讨

新快报讯 记者黄驰波报道 清明假期来临,各地高速预计迎来新一波拥堵。节假日高速免费通行,发生损害或事故,高速经营者是否能减轻责任?严重超载车辆进入高速经营者能否限制其进入?对高速上的遗撤物巡查在何种程度上算是履行了义务?

日前,在广东省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一场研讨会中,来自司法实务界、高校法学教授以及广东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对此展开讨论。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方以侵权为由起诉现象较多。在法院实际判案中,75%判决高速经营方担责。

数据

75%案件判高速公路方担责

多为经营者未尽巡查清理义务

研讨会上,广东省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数据显示,根据对从中国裁判文书平台搜集到的2008年至2017年间,全国范围内105件相关案件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梳理,从案由看,分布在全国范围的105件案件中,以高速公路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的占比79.05%;其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13.33%。

据了解,截至2016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约13.1万公里,其中广东省为7600多公里。据广州司法实务界人士透露,“在广州地区受害方以侵权为案由起诉的现象较多,相反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的较少。”

上述报告显示,105件案件中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担责的有79件,占比75%;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承担责任的案件占25%。案件中,有53件案件涉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尽巡查和清理义务,此外还涉及路产不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尽到警示义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尽到禁止不符合规范的车辆、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义务等案由。

焦点

限制超重车辆进高速是否可行? 观点:审查限高超载等不合规范 车辆非高速经营者职责

研讨会上,围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否有阻止超载、非机动车等不合规范车辆进高速公路的义务,各方展开研讨。首先各方普遍认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在法律上构成合同关系。

会上一个案例显示,2011年8月湖南某物流公司的一辆超载的厢式货车在湖南长益高速上通行时,碰撞到施工区域侧翻,导致货车司机和押货员两人死亡、货物损毁。物流公司其后将湖南长益高速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高速公司方面未能禁止该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存在过错。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最终认为湖南长益高速公路公司未能阻止超载车辆上路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判决物流公司自行承担事故损失的60%,高速公路公司方面承担事故损失的40%。

在这一问题上,广东高速公路系统经营管理方的代表表示,审查限制超高、超载等不合规范车辆是交警、路政部门的职责而非高速经营者的职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没有执法权限,不应因此而承担责任。

司法审判实务界的人士认为,虽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没有执法权力,但发现明显不合规范车辆,如超高、超载车辆进入高速时,可以采取相关技术性限制措施拒绝其进入高速。发现问题车辆已进入高速,也可以采取报警等措施。

高速遗撒物的巡查清理,如何把关?

观点:经营管理方要不断进行技术改进

报告显示,高速公路损害事故中,近一半案件是因为高速公路上有异物或者其他通行者的遗撒物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对高速上遗撒物巡查、清理,做到何种程度算是履行了义务?

广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的代表认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的养护义务,包含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和清理,“但高速路经营者负有的巡查和清理义务应当限定在合适范围内,其范围应是‘及时’而不是‘随时’巡查清理,这在交通部《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已作出明确解释。”

来自司法实务界的人士则认为,高速公路上出现危险品散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一定责任,“高速公路与一般道路不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提供的是一种高危险的商品服务,是高速高危的,因此要不断进行技术改进。如果说出现高速公路上有车辆石子洒落等现象,说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没有做到限制这种未完全封闭车辆进入高速。”

免费通行发生损害事故,

经营者可否减轻责任?

观点:免费依然要保证安全畅通

在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能否因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可以在相关损害事故发生时,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或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来共同承担责任?

研讨会上,广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的代表认为,高速公路平时也承担了一定的公益职能,比如免收军警车辆等特殊车辆的通行费,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等,“全畅通是一个静态的物理状态,它是通过经营者履行养护义务来体现的,但不应该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安全畅通,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堵塞的情况下还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保证安全畅通显然是不合理,不应将安全畅通的范围无限扩大化。”

来自司法审判实务界的人士表示,法定节假日高速不收费,只是政府在特定时段免除了高速公路通行者的义务,但不代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就可以不提供安全、通畅的服务,这个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认为,“节假日高速虽然免费,但的确不能影响高速服务合同关系,高速路经营者不能不养护、不清障,或疏于管理。但同时,也不能把交通拥堵的责任完全加在高速路经营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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