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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受伤不算工伤?企业不能自说自话
日期:[2018-08-02]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斯涵涵

据报道,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时间是从早上6点到11点,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近期,王某凌晨4点多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7月30日,如东县人社局认定表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但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第二,交通事故;第三在此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第四,这些交通事故要由交警部门出认定书。对于普通员工来说,下班途中顺路去菜市场买菜,或者顺路去学校接孩子意外受伤均算工伤,工伤认定政策更加人性化,职工人身安全多了一层法律保障。

具体到王某,他是为了做好办公区保洁这项本职工作,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应属工作原因,一则,保洁员多是提前上班,以便按时完成工作;二则,王某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说明已成惯例,如果有所不妥,公司方面早该制止。等到发生事故,再来指责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有点不厚道。

结合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此次提前上班意外受伤,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认定为工伤有理有据。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职工相对于企业处于弱势,工伤认定一般都倾斜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体现了制度关怀。王某每天凌晨提前上班打扫卫生,是个勤勉、敬业的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已经受到身体伤害,无论出于公司利益还是人之常情,承认其工伤,既展示人性化的企业文化,也合乎保护劳动者的法规初衷,通过人社局工作人员的宣传和解释,该公司同意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并准备亲自上门慰问,就是明白了这其中的道理。

提前上班受伤算工伤厘清法律迷思。新修订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覆盖面,彰显了制度的人文关怀,为更多职业人群提供了保护伞。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企业要认真研究、严格执行工伤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不可一知半解,敷衍应对,广大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水平和维权意识,学习并领会法律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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