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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成迷过路车连带担责,是否公平合理?
日期:[2018-08-03]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张瑜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和现场条件的限制,难免有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情况下,是不是就没人来承担责任了?答案是否定的。据本埠媒体报道,记者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就宣判了这样一宗案件,并最终认定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报道,汕尾市民李某松途经一段乡村路时发生事故,头部遭碾压后死亡。虽然并无现场监控和目击证人,但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最终,9位车主都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的“连坐”判决此前也曾有过。苏州吴江区法院曾审结一起“飞石伤人”案,外地打工者张某被车辆弹起的飞石击中腿部受伤,在无法查清飞石具体是由哪辆汽车引发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在同一时段经过的两辆汽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疑,这类“连坐”判决是受害方所乐见的,其中呈现出的“照顾弱者”的人道主义倾向,也很容易赢得不少人的支持与认可。

不过,在事实不清的前提下,让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必然让个别无过错者付出不该付出的代价。换言之,每一起“连坐”判决,虽然“没放过一个坏人”,但都存在“冤枉好人”的情况。

更让人忧虑的是,倘若“难以查清”,便可以动用“连坐”手段,让所有嫌疑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会不会产生偷懒思维,削弱他们查找“真凶”的动力和努力?

找不到事故肇事者,受害方的困境确让人心生同情。不管不顾,显然不符合文明社会的公共期待。但是,动用“连坐”手段,以此对受害方实现救济,却容易产生多重危害,显然并不是“最佳选项”。

更好的权宜之计或是,在国家财力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对于确难查清肇事者的案件,不妨由政府出面对受害方进行救济。与此同时,职能部门也须升级完善相应的监控体系、侦查技术,竭力减少难以查清的交通肇事“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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