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3部门联合印发相关文件防止校园欺凌,其中规定——
新快报讯 记者王娟 通讯员粤教宣报道 给人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属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昨天,广东省教育厅官网挂出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此次《实施办法》,对学生欺凌事件的种类和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但有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以及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这四类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严重欺凌事件的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实施办法》对不同性质的校园欺凌有不同的处理。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实施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三)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四)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三)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四)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五)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六)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二)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
(五)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
(六)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七)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八)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