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保护消费者差评权,但对恶意差评零容忍
日期:[2018-11-16]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来论

■何勇海

据新华社报道,以成立公司为掩护,通过招录“恶意差评师”,由专门的“导师”传授针对电商平台网店的“敲诈技能”,然后在电商平台搜索目标网店实施敲诈勒索……近日,一个网络涉黑恶犯罪集团35名嫌疑人被深圳警方抓获,涉案金额逾500万元。目前,蒋某龙等其中1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押解回深圳。

首先要承认,对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给予以好评、中评和差评,这是买家的一种基本权利。客观公允的差评,代表了消费者的不满,有助于商家改进不足,诚信经营,用优质产品与服务来赢得消费者信赖;也有助于电商平台依据这类证据,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乃至对商家予以一定惩罚,净化平台的营商环境。从这个角度说,商家要求平台删除差评、保留好评,乃至于对差评买家予以电话骚扰、恐吓威胁、人身攻击等做法,是违法的。

当然,保护消费者的差评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行使差评权可以没有限度。唯利是图的“恶意差评师”及其背后的组织者,以“恶意差评”进行敲诈勒索,从中谋取巨大利益,便是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犯,损害了电商平台数据评价体系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误导。

因此,一方面,要打击那些或明或暗地阻止消费者行使差评权,对差评买家打击报复等行为——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另一方面,也要打击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更要打击“恶意差评师”及其背后的组织者以“恶意差评”敲诈勒索商家。前者——抵制差评,早就引起了舆论与有关部门的关注,且在探索一些对策;而后者——恶意差评,也应引起足够的警觉与治理。

而深圳警方打掉借差评勒索网店的网络涉黑恶犯罪集团,可警示那些职业差评师及广大网购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要遵守行为边界,行使评价权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作出公平公正的诚实评价。若向评价系统注入恶意差评,极可能得不偿失,既被民事追责,又遭刑事制裁。

有人认为,“恶意差评”与非“恶意差评”难以区别认定。确实,抵制差评的证据好掌握、好认定,“恶意差评”则不好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买家采用了谩骂、侮辱、人身攻击的语言对商家作出评价,故意借机诽谤抵毁、敲诈勒索,才有侵权成立的可能。这就需要商家及时判断消费者的评价是否客观公允,收集证据向电商平台反馈,情况严重时还可报警处理,也可选择“法庭见”。遇到“恶意差评”要挟不妥协,才是对自己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