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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欠税款超10万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日期:[2018-12-05]  版次:[A22]   版名:[财眼]   字体:【
■新华社发

监管环境趋向严格

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试行办法相比,《办法》在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修改,尤其是在失信案件的标准认定上,欠缴税金额从100万元直降到10万元。

■新快报记者 许轩语

在案件标准方面,《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有分析表示,新修订《办法》的标准收窄90万元,这也意味着失信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增加,未来被纳入黑名单的人数也会增多,整个监管环境趋向严格。

此外,《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在惩戒措施方面,《办法》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作出不同处理。其中,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除了将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还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虽然国家对失信纳税人的整治力度加大,但仍顺应了部分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诉求。《办法》中提到,若失信主体在公布前主动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定后,也可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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