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设置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 通讯员莫冠婷 韩堃报道 为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提高全省社会救助服务质量,日前,经广东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设置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辖区的基层社会救助各项事务。
《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实施意见》,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探索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设置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辖区的基层社会救助各项事务。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省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救助异地申请。加强人员培训管理,通过优胜劣汰、激励先进、清退后进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