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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审核不应止于行业自律
日期:[2019-01-11]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木须虫

据报道,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1月9日正式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100条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细则指明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规定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21类内容。

这21类内容基本涵盖了当下网络短视频的诸多乱象,不得出现的具体内容包括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及法律制度、分裂国家、损害国家形象、损害革命领袖及英雄烈士形象、泄露国家秘密、破坏社会稳定、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宣扬不良或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渲染暴力血腥等,并且逐类进行细化明确,直观具体,作为“红线”,清晰显眼。

细则与规范为加强网络视频内容审核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对于规范网络短视频传播,净化网络文化环境,维护正确、积极、健康和文化价值导向,的确有积极的意义。而且通过审核把关除杂去芜,规范传播秩序,对于引导和激励行业告别低俗炒作、盗版侵权的恶性竞争,把更多的精力都放在内容的生产上,生产出更多的精品力作,促进行业健康繁荣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不过,也要看到细则与规范并不是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法规,发布细则与规范的主体是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细则与规范属于行业规则、公约的性质,它是行业内部对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的标准,提供给平台遵循,包括规范提出的平台管理要求,如配备审核人员、加强内容审核、履行版权保护责任等,都属于倡议性的要求,平台不严格执行,协会并无强制与处罚的权力,需要协会调节、平台自律,推动自我治理才可能起到作用。

当然,不能否认协会治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内容生产与传播的积极意义,相反,行业自律与自治是网络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网络短视频内容生产与传播的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明显滞后,目前适用的法规还是2007年生效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对于节目内容与传播价值导向的禁止规定显得比较粗疏,远不如此次协会细则那么精细,同时该规定未对互联网平台内容审核提出明确规定,这些使得协会的细则与规范显得难能可贵。此外,该法规属于部门规章,位阶较低,管理、执法、处罚等设计也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

治理规范网络短视频需要但不应止于行业自律,关联的立法与监管应当快速跟进,只有强有力的法治,才可能给行业的自治注入更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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