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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遛娃神器”沦为“坑娃利器”
日期:[2019-01-21]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天歌

据报道,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被称为“遛娃神器”的儿童轻便童车,抽样百分之百存在安全风险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曝光后,部分网购平台中仍有“遛娃神器”在售,且存在商家无法提供质量检测证明的情况。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网友“遛娃神器”的质量抽查表明,抽查的样品百分之百存在安全风险问题,有些还是严重的安全风险。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消费者买到质量合格、没有安全风险的“遛娃神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买到存在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的“遛娃神器”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

而从消费者给出的商品评价中发现,这些“遛娃神器”存在的安全风险也是五花八门,包括车辆不稳定、易翻倒,导致儿童头部面部受到损伤;使用时车轮脱落,导致儿童摔伤;以及车辆表面有锐利边缘划破儿童皮肤等方面。可以说,对于身体娇嫩,稍不留神就受伤的婴幼儿来说,这些安全风险是他们不能承受之重,也是他们的父母家人不能承受之重。

随着调查的深入,揭示出来的问题比想象的还要严重。所谓“遛娃神器”不过是厂家和商家的一种营销套路,它从本质上来看属于轻便童车,应该被归为童车、玩具童车之类,适用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然而调查发现,尽管生产“遛娃神器”的厂家多为生产童车的企业,而相比童车严苛的生产标准,“遛娃神器”并无明确的生产标准、生产要求,甚至连生产图纸都不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沦为事实上的“坑娃神器”,也就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了。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不要一听“网红”“神器”之类的标签,就失去了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对于给未成年孩子使用的物品,必须慎之又慎才行,否则极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而站在生产和销售“遛娃神器”厂商的角度,更应该从法律层面反思自己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遛娃神器”属于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缺陷产品,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话,应承担严格的赔偿责任,即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我们也知道,要想让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遛娃神器”不再继续“神气”,仅有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厂商的自律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严格的市场监管。“遛娃神器”在形式上算是一种新鲜事物,但是在本质上仍旧属于童车、玩具童车,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童车和玩具童车的生产标准来进行监管,要求其从生产到销售,都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既无生产标准,也无生产要求,几乎沦为“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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