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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翻脸
日期:[2019-04-08]  版次:[A08]   版名:[世相·法庭笔记]   字体:【

浮世绘

●父母出资210万元帮孩子买房

●儿子结婚后卖了房父母很生气

父母出资210万帮孩子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这对夫妻把儿子告上了法庭因为一套房子,广州一父母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返还210万元的购房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5年5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陈。

父亲陈某表示,因广州的限购政策,全家只有儿子是广州户口,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

在购房之后,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陈某夫妇两人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210万元,其中付首期15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后,又由我们夫妻跟进装修,后来我就一直在这里住。”父亲陈某说。

2016年11月,儿子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后,当月就提出要卖该房产,且拒绝与父母联系,并拒绝父亲居住使用涉讼房屋,父亲认为儿子的做法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于是陈某夫妇两人要求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

对此说法,儿子小陈认为,他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从未向他说过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父亲支付的210万元是属于赠与,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

为此,儿子小陈认为,父亲要求他归还210万元在情理上不妥当。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210万元是陈某夫妻对儿子小陈的借款,还是赠与?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陈某夫妻二人返还210万元款项,小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何生廷 倪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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