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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四个好习惯 杜绝“开车门”事故
日期:[2019-04-17]  版次:[A05]   版名:[城事]   字体:【
■车门打开的一瞬间与骑车女学生发生碰撞。

■自行车被撞倒,女生捡起掉落的物品。

■随后,女生突然捂住胳膊倒靠在路边的围墙上。均来自视频截图。

小车开门撞倒学生视频引关注

4月15日,一段视频“广州一私家车的车上人员打开左后车门,撞倒路过的学生”引起广泛关注,很多市民在讨论事件之余,都关注起“开车门”这件事。

停车、开门、下车,这本是很多车主和乘车人每天都要做的小动作,但这些看似平常的动作稍有疏忽,就可能对他人生命造成严重威胁,一旦发生意外,除了心怀内疚、赔偿钱财之外,严重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被撞女生无大碍 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4月15日下午,有微博网友发布的一条视频引起了关注。视频上,一辆粤AFZ8**的私家车在途经一段较窄路段时,后面有一辆自行车经过,小车的左后车门突然打开,骑车的女生连车带人被撞到旁边的墙上。

视频显示,这名女学生被撞后,自己扶起自行车,疑似肩膀受伤,随后路过的市民帮忙扶着学生离开。

4月16日,记者从广州交警获悉,事情发生在4月15日上午7时许,驾驶人吴某驾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培正一横路培正路口时停车,车上后排乘客13岁的郑某打开左后车门时,与骑自行车的女学生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右侧肱骨头向前上方稍移位。事后袁某的右手肩关节已通过医生复位,不需手术及住院治疗。

交警称车主有开车窗致歉

无主观逃避行为

交警通报称,经过调查取证,吴某驾车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以及乘客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已垫付伤者袁某医药费,双方自愿协商,已达成赔偿协议,袁某及家长已对吴某和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针对广大网友关注的小车司机撞人后的态度问题,广州交警通报称,事故发生后,吴某打开车窗向袁某道歉并批评郑某,在袁某离开现场后才驾车驶离现场,未发现吴某有主观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通报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广州交警已对吴某进行处罚。鉴于郑某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建议

开车门前,请先看一看

交管人士建议,保持以下4个好习惯可以有效避免开车门撞人:

1.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时要距离路牙20厘米至30厘米,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

2.乘车人可能缺乏安全意识,驾车人开门前应对前后来往行人、车辆情况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驾车人尤其是出租车对乘车人开门也应及时提醒确保安全。

3.驾车人一侧对后方的观察容易存在盲区,而且突然性较大,一般不容易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和防范,因此驾驶人开门下车前一定要注意观察,可先打开一条缝,再慢慢打开。

4.骑车人、行人经过停在路旁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警示案例

东莞: 开左车门碰倒摩托车 驾车人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8月14日10时许,蔡某驾驶粤S牌轻型自卸货车,搭载被告人叶某(女)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路58号路段时在机动车道上停车,叶某在后排位置打开左后门准备下车,与被害人傅某(男,殁年50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右把手及右后视镜碰撞,导致摩托车连人带车倒地,傅某受伤,后抢救无效,8月17日死亡。

法医认定傅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因此,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傅某不负事故责任。

8月29日,叶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叶某主动投案自首,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事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被判决赔偿764594元。

汕头:临时停车开车门 被撞车主住院一月余

2017年7月7日17时2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粤D号轿车沿汕头市澄海区宁川东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宁川东路和江花园路段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打开车门时,与同向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蔡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8月9日出院,住院34天,共支付医疗费29154元,诊断为右足严重挤压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随后,原告蔡某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5832.94元,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澄海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7708.66元。

法规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指出,“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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