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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交付前有维修记录未告知消费者 法院:不构成欺诈
日期:[2019-04-20]  版次:[A06]   版名:[城事]   字体:【
■廖木兴/图

新车交付前检查时,发现冷却液减少,卸装蓄电池及更换辅助泵后符合交付标准,但未将这一瑕疵处理记录情况告知消费者,为此,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不足以证实存在欺诈行为,作出判决驳回了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消费者 要求汽车公司退一赔三

2017年1月16日,莫某向广州松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即4S店)的工作人员提出希望购买一台小汽车,同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中途因为办理牌照问题,4S店在2018年2月2日交付了车辆。可拿到车不到一个月,2018年2月24日,莫某驾车从南宁回广州途中,车辆忽然出现故障,无法控制挡位抱死,莫某联系广州松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广西奥迪4S店紧急出车救援。广西奥迪4S店告知,车辆中部车头位置内护杠折断,维修近一个月,直至3月19日才通知可以提车。

同年4月1日,莫某的车辆到佛山市顺德区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案车辆的销货单位)进行保养、维修,其员工称车辆中部车头位置内护杠折断、电路板出现故障,且冷却泵位置存在曾经维修及喷漆情况。

据车辆查询报告显示,2017年8月1日案涉汽车发生索赔,对车辆的存储器及蓄电池进行维修装载同时更换了备件泵,2017年11月22日再次对车辆进行了PDI检测。

莫某表示,这个时候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是事故车辆,认为上述两家汽车销售公司隐瞒事故情况,并将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车辆交付给他。

随后,他将广州松某公司、佛山世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购车款338000元及利息,并按购车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1014000元,以及经济损失40000元。

被告 更换辅助泵无须告知

对此,被告佛山世某公司辩称,案涉车辆是公司出售给案外人广州车某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再另行加价出售给其客户,并未直接将车辆出售给原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无需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整个交易过程均是在原告与被告广州松某汽车公司之间进行的,佛山世某公司完全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参与,也完全不知情。

佛山世某公司在案涉车辆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认为案涉车辆在出售前发生事故且存在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没有事实依据。

据佛山世某公司介绍,在车辆交付前进行了三次检测,检测合格后才将车辆交付给广州车某公司。第一次是入库检测,第二次是出库检测,检验结果均显示正常,没有做任何修理、更换。而第三次是交付前检测,检查中发现车辆的冷却液减少了,遂按规程进行检查,检验后更换了辅助泵,并进行系统的试车检验,结果显示车辆质量和性能均正常。至于2017年8月1日的检测维修性质记录为“索赔”,佛山世某公司解释称,因为车辆在销售前需要更换零件的,相关的检测费、配件费等费用是由厂家承担的,费用在每期销售结算中进行扣除。该“索赔”只是公司与厂家之间的结算方式,并非原告所认为的因为车辆发生了事故受到损坏而遭受的索赔。

为此,该公司坚称,该次维修只是车辆交付前的正常检测,并非发生车辆事故而进行的维修,不存在通过隐瞒、欺诈的手段出售车辆的情形。并认为,更换辅助泵这一操作本身并不影响车辆的性能,依照行业操作要求,并不需要将该维修细节告知广州车某公司。

被告广州松某公司辩称,关于车辆的质量问题,同意佛山世某公司的意见。

法院 不足以证明欺诈

经审理查明,海珠区法院认为,关于案涉车辆在电脑系统中2017年8月1日索赔记录问题,根据被告佛山世某公司提供的资料,该记录内容本身是经销商按行业规程对新车售前检查并对所发现问题进行的处理,检查行为、检查内容以及对问题所采取的维修措施均符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中的规定。

考虑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该次记录中的内容应为事故维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隐瞒索赔记录对其构成欺诈,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三次维修情况,均不足以证明被告故意隐瞒车辆质量问题,故其主张被告佛山世某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证据不足,同样不予采纳。

为此,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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