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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特急发文 解决银保“小账”问题
日期:[2019-08-27]  版次:[A15]   版名:[财眼]   字体:【

收回扣、销售误导将受重拳整治

新快报讯 记者刘威魁报道 银保渠道监管改革方向已明。近日,银保监会以“特急”的形式向各银保监局、银行、保险公司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详细要求,旨在解决银保转型难、销售外搭和手续费“小账”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银保渠道业务符合“保险回归本源”的监管基调,促进银保渠道的转型与发展。

随着银监、保监的“监管合一”,“保险姓保,回归本源”的保险业转型基调也正逐渐延伸至银保渠道。《办法》首次明确,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达不到这一占比的商业银行,可能会受到监管措施。

多年来,销售诱导、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对此,《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要做到八个“不得”,其中包括: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不确定性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要做到十个“不得”,包括:不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等。

“从银行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规定,严禁保险公司给银行及其人员‘回扣’,有利于规范银保市场的销售行为,提升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降低保单销售成本;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和银行带来不少挑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监管此举对保险公司的挑战在于,如何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的服务,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而银行则需要在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支持一线人员的保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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