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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市”“学区划分”等案件比重上升
日期:[2019-09-20]  版次:[A06]   版名:[城事]   字体:【
■廖木兴/图

广东高院发布《2018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

9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强制退市”“自然保护区划定”“学区划分”等新类型新案由案件的比重已上升至42%。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取得新进展,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降至4.2%。

《白皮书》显示,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1316件,同比增长19%;今年1月至9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7742件,同比增长14%,呈持续增长态势。全年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819人次,同比增长34%。

广东省高院表示,随着广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应诉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降至4.2%。

《白皮书》还指出,广东行政诉讼案件呈现行政矛盾纠纷渐趋平稳的特点,全省以省、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收案数下降23.5%,各中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量连续两年下降。

同时,“民告官”案诉求日趋多元。目前,全省法院收案最多的两类行政案件仍是社会保险类及自然资源类等传统案件,但“强制退市”“自然保护区划定”“学区划分”等新类型新案由案件的比重已上升至42%。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限制竞争、村民待遇行政处理、招投标公平竞争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户籍管理、工伤保险待遇、侵占土地、土地管理等社会、经济重点管理领域多个方面行政纠纷。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曾洁赟 林劲标

案例1

因超生被扣除集体福利待遇

村民起诉街道办

叶某成是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海中联合社)、海中联合社第二生产社的村民,享有集体分配及福利待遇。

2012年11月,叶某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女儿。海中联合社依据2001年6月7日通过的《海中(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第九条第8款第C项的规定,即“凡超计划生育的,扣除夫妇双方全部股份并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包括耕地及村社的一切分配”,扣除叶某成全部股份及一切福利待遇,包括耕地及村社的一切分配。

对于这样的处理,叶某成于2017年1月17日向荔湾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提交行政处理申请,要求确认上述章程该条款无效,要求责令海中联合社、海中联合社第二生产社依法修改涉案章程,要求确认叶某成依法享有股份和村集体土地分配权或相关土地权益等一切村民福利待遇,要求限期恢复叶某成股份及一切村民福利待遇。

2017年3月14日,中南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叶某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2012年开始被扣除全部股份并停止一切福利待遇,至今并未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十四年最长年限,遂驳回叶某成的申请请求。

叶某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时,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中南街道办就叶某成2017年1月17日的行政处理申请中第一项、第二项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驳回叶某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叶某成、中南街道办均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16年1月1日修正实施,国家人口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故在2016年之后,海中联合社、海中联合社第二生产社再依据该章程继续对叶某成生育二孩行为按超生情形进行惩罚,与现行的国家政策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中南街道办驳回叶某成恢复其股份及村民福利待遇的该项申请,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应予撤销。

最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南街道办事处就叶某成2017年1月17日的行政处理申请中第三、第四项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驳回叶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2

未能及时消除环境污染

环保局被判继续履责

2017年5月1日,江门开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派出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到开平市金鸡镇大同村委会泉步村虎山堆进行执法检查。

通过现场调查、取样监测、调查询问等,开平市环保局发现在2016年至2017年间,陈某华等人涉嫌在该处承租林地私挖废渣填埋场,开挖了4个填埋坑,并收集运输疑似皮革废渣、边角料及其他不明废料等固体废物倾倒其中。该废渣填埋场总面积约10000平方米,约有8000立方米废渣,没有采取防漏、防流失等措施,该填埋场有废水渗透到下游,呈黑色,散发恶臭气味,该填埋场产生的重金属渗滤液流向下游的鱼塘,已造成鱼塘中的鱼大量死亡。

同年9月13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向开平市环保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

同年10月9日,开平市环保局回函反馈称目前不具备代履行的条件及正式落实“代为处置”工作,但该局已采取了部分应急措施并计划采取下一步措施。

同年11月,开平市检察院认为,开平市环保局未能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涉案危险废物依然存放在原地,环境污染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开平市环保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开平市环保局应对陈某华等人收集和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开平市环保局辩称,直至2018年1月4日止,该填埋场已经清挖完成,清运的余泥全部堆放在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待下一步处理。2018年1月17日、3月26日,开平市环保局对涉案填埋场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均写明:“现场已种桉树苗复绿,未见异常情况,该场下方的鱼塘已养殖肉鹅。”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开平市环保局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填埋场及其周边环境已达到修复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标准的事实,开平市环保局应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直至涉案填埋场及其周边环境达到修复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等标准。

该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开平市环保局继续对陈某华等人收集和倾倒涉案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3

社保局拒付企业员工

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上法庭 

杨某是肇庆市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的员工,自2010年起开始在华鸿公司工作,华鸿公司自2014年1月起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4年11月23日,杨某驾驶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6年1月21日,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受伤死亡为工伤。

2017年5月22日,广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华鸿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载明:“经查核,杨某发生工伤的当月,公司无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2014年12月15日才补交了2014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杨某此次工伤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你公司(指华鸿公司)支付,我局只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华鸿公司对此意见持有异议,将广宁县社保局告上法庭。

一审时,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是华鸿公司的员工,华鸿公司一直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费)。杨某于2014年11月23日死亡,华鸿公司于当月的10日向广宁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2014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但由于广宁县地方税务局的原因,于2014年12月15日才扣取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费)。

可见华鸿公司未按时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非故意逃避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华鸿公司未为杨某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华鸿公司,不应由华鸿公司承担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费)的不利后果。

由于杨某的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杨某的参保企业职工身份核定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本案中广宁社保局以用人单位在职工死亡当月没有为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为此,肇庆市鼎湖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广宁社保局对华鸿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由广宁社保局对华鸿公司关于给予杨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广宁县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广宁县社保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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