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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诉讼 两年挽回损失1.6亿元
日期:[2019-12-13]  版次:[A04]   版名:[城事]   字体:【
■1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专题新闻发布会。通讯员供图

广州市检察院通报称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成案件新动向

近年广州市范围内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量不断增长。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广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25件,办结79件,提起监督意见39件,挽回经济损失约1.6亿元。

12月1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广州市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广州市检察院表示,如果有群众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虚假诉讼的侵害,可随时拨打检察机关12309举报热线,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进行举报。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穗检宣

现象 虚假诉讼“发现难” 易发生在财产类案件

据介绍,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大家越来越倾向的方式。不过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途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牟取个人非法利益,这就是虚假诉讼。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虹介绍,虚假诉讼基本发生在财产类案件中,其中以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离婚财产分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资不抵债企业的财产纠纷最为常见,当事人往往希望借此类案件的起诉获得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转移财产或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虚假诉讼有哪些特点?周虹分析说,虚假诉讼有“三假”,起诉事实假、证据材料假、法律关系假。

首先,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虚假诉讼行为人会首先从自己熟悉和信任的人中寻找“合作对象”,便于双方进行密切配合,以确保虚假诉讼能够达到其预期结果。

“因此,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主要为亲属、朋友、关联企业等关系。虚假诉讼的这一特点也成为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的一大原因。

周虹说,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拥有同一利益诉求,共同制造没有实际利益冲突的虚假纠纷,会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剧本提出问题和进行答辩,场面平和,过程顺利,目的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诉讼的各个环节,降低审判人员的审查力度。

记者留意到,该类案件还有一个明显特点,虚假诉讼当事人在获取生效裁判文书之后,会立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达到迅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变化 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成新动向

在新闻发布会上,周虹表示,虚假诉讼的制造手段日益多样,既有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提起虚假诉讼的,也有虚构纠纷假意达成和解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的,近期结合涉“套路贷”诈骗案件甚至出现虚假诉讼团伙作案的新动向。

2019年4月29日,杨某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唐某明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虚假诉讼。黄埔检察院立案后调查发现,该案原告唐某明在2019年3月28日同日还起诉了另外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述7件案均涉嫌为唐某明非法从事民间高息放贷而制造的虚假诉讼。

经核实,唐某明每借出1万元,就收取每月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在借款人还款数额远高于本金不愿再按月还息或无力支付高息后,唐某明即隐瞒借款人已还款的事实,向法院起诉。

2019年6月25日,黄埔区检察院以唐某明起诉的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虚假诉讼,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驳回原告起诉。最终,黄埔区法院采纳了全部检察建议,对正在审理的7件案件均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同时,黄埔区检察院还发现了唐某明有实施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9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对唐某明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黄埔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部长林兰告诉记者,认定的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主要有两个“虚假”的标准,一是诉讼所指的民事借贷关系是虚假的,二是给付款项证据是伪造的或隐瞒真实资金往来证据。

在打击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纠正错误的民事诉讼判决与监督查办虚假诉讼刑事犯罪两个方面。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发现确为虚假诉讼的,检察院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的方式,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

成就 两年挽回经济损失约1.6亿元

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已经成为了广州市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据了解,自2016年起,广州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全市两级检察院都成立了以院领导牵头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着力构筑虚假诉讼联合惩防体系,织密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监督之网”。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广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25件,办结79件,提起监督意见39件,挽回经济损失约1.6亿元。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5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法院作出虚假诉讼罪有罪判决2人。

为提高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质效,在内部配合方面,广州市检察院出台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加强刑检、民行、控告、侦查等部门间协作配合,充分集合各部门力量推动虚假诉讼监督。

2019年1月至11月,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的立案数,占全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受案总数近40%。同时,广州市检察院还将成立广州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指挥协调中心,进一步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在外部协作方面,广州市检察院正在牵头制定广州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关于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正在会签过程中。该实施意见成功会签后,将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查办虚假诉讼的坚强合力,助力打击虚假诉讼驶入“快车道”。

案例

阻止房屋拍卖 隐瞒亲子关系 签订虚假合同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曾某桃、姚某贤、汤某良与被执行人张某霞、曾某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某霞名下一处房屋。

2018年9月13日,案外人邹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腾空等强制措施,其理由为:张某霞上述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租赁给邹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止,共16年。

邹某称,在签订合同当天,他已交付押金1万元,且其承租行为一直持续进行中。法院查封、拍卖房屋,亦应遵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现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并要求张某霞腾空房屋,必将对邹某的承租权产生损害。

经审查,花都区法院裁定驳回邹某的执行异议。邹某不服上述裁定,向花都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该院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腾空等强制措施,并判决邹某对上述房产享有使用权。

2018年12月10日,曾某桃、姚某贤、汤某良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邹某提起的上述执行异议之诉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立案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发现邹某系张某霞与邹某峰的婚生儿子,张某霞与邹某峰两人离婚后,邹某由张某霞抚养,二人隐瞒亲子关系,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票据方式虚构租赁法律关系,进而提起本案虚假执行异议之诉。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为阻碍对抗花都区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邹某与张某霞隐瞒亲子关系,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其行为直接侵害了申请执行人曾某桃、姚某贤、汤某良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案尚在审理阶段,花都检察院就此案向花都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并对本案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花都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并将邹某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邹某与张某霞立案侦查,案件现在侦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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