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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大修 首次明确行业退出机制
日期:[2020-10-20]  版次:[A12]   版名:[财眼]   字体:【

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提供不匹配的产品需要赔偿

新快报讯 记者许莉芸报道 日前,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意见稿》),从内容上看,新纳入了公司治理、股东资质、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处置、市场化退出、客户权益保护、宏观审慎等近年主要政策导向。商业银行法1995年开始施行,曾在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

禁止过度放贷、捆绑销售等

目前,在银行业领域,客户投诉误导销售、强制搭售、泄露信息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迫在眉睫。《修改建议稿》新设“客户权益保护”章节,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未来在新银行法的约束下,商业银行经营将更加审慎保守。

在客户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了“商业银行未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授信前,应当根据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

在营销方面,不得进行虚假、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损害其他同业信誉,不得夸大产品的业绩、收益或者压低其风险。在销售过程中也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规定商业银行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取得本人同意,并明示收集、保存、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首次纳入“公司治理”

此次《修改意见稿》首次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纳入,参考国际经验,突出董事会的核心作用,让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治理结构真正起到规则博弈者和决定者的作用。如对于银行的股东资质和股权变动审批,并明确五大股东禁止行为,包括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因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陈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不满五年的等。

不仅如此,还首次明确了行业退出机制,即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明确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成立过桥商业银行,阶段性收购或者承接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和负债。未来,商业银行退出也将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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