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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内容 出入口和公共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
日期:[2020-11-28]  版次:[A03]   版名:[头条]   字体:【
■广州市将逐步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满足幼儿入园需求。 新快报记者 夏世焱/摄(资料图片)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获市人大表决通过

学前教育防止“小学化”,广州这次动真格。11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幼儿园条例》(下称《条例》)。与此前相比,表决稿明确提出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情节严重的最高罚20万元,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为加强公办园建设,《条例》提出,常住人口超10万的镇街应按比例增加公办园;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关键词:办园

每个镇都要 设立至少一所公办园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表示,有常委会委员组成人员认为,当前广州市公办幼儿园学位难以满足全市幼儿的入园需求,应大力加强公办园建设。对此,《条例》设专门条款规定发展公办园的举措。

一方面,在公办园数量上,《条例》提出市、区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广州市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其中,区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园数量。

另一方面,在办园用地上,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园。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近年来有些开发商以配套园作“噱头”,待业主入住、孩子入园时,配套园却“不见踪影”的情况,《条例》要求, 新建的居住区内独立设置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完成建设并先行规划核实。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或者幼儿园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建设时序不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关键词:保育

违反入园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办园许可证

近年来,幼儿园保育教育“小学化”的现象屡纠不止。在此次《条例》中明确指出,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而此前一审稿曾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包括“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不得开展奥数、珠心算、数字书写运算训练等教学活动;不得布置书写和计算类家庭作业;不得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条例》保留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者考试,不得以奥数、珠心算、书写拼音、汉字或者外语等能力作为入园标准”等禁止性规定。

《条例》对幼儿教育亦作了要求。具体来看,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相关惩罚也是“动真格”。《条例》表示,违反上述入园招生禁止性规定的,或教学活动“小学化”,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师资

6类人员禁止聘用 教师工资应与公办中小学相当

幼儿园的建设离不开经费投入与相关保障。特别是人才队伍方面,《条例》明确,公办园教师工资水平应当与当地同岗位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相当。民办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幼儿园教职人员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条例》特别强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明确6类人员禁止聘任,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不良、损害幼儿利益,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有吸毒、酗酒行为的等。违规聘用人员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甚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外教聘任,《条例》规定,幼儿园不得聘任无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应当将外籍教师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学历背景等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

关键词:安全

提出11项禁止行为 幼儿园应装视频监控

幼儿园安不安全,是家长们关心的一大问题。对此,《条例》提出多项禁止性规定。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条例》提出11项禁止行为,包括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等。

根据《条例》,违规实施有关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幼儿安全,《条例》要求,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开展避险、逃生、自救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和幼儿生活、活动的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像资料;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条例》还提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幼儿园设立、工作人员管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幼儿园,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应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相关幼儿园监管信息共享到市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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