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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医院归还冷冻胚胎遭拒 深圳夫妇诉至法院获支持
日期:[2021-01-20]  版次:[A05]   版名:[热点]   字体:【

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黄嘉丰报道 近日,代孕相关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去年1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宗涉及胚胎及其外流风险的案件。深圳一对夫妇在医院做完试管婴儿后,想取回剩余的10枚冷冻胚胎,但遭到院方拒绝。医院认为目前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相应法规,且涉及医学伦理问题。最终,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返还余下的胚胎,并要求当事夫妇后续应遵守相关规章中对胚胎作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医院:担忧胚胎外流引发风险

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显示,樊某和李某萍为夫妻关系,因自身原因无法自然生育,为了拥有自己的孩子,两人于2016年11月前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当时已移植胚胎2枚,尚存胚胎10枚冷冻保存于医院处,两人缴纳胚胎冷冻保存费用至2021年1月27日。而后,夫妇二人到医院要求取回10枚冷冻胚胎,但遭到拒绝。樊某和李某萍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遂向罗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答辩时指出,被要求返还的冷冻胚胎并非普通意义上的物品,如果夫妇二人继续在该院进行胚胎移植,则可以使用此前冷冻的胚胎。但是两人要求解除与医院间的冷冻胚胎保管合同并取走胚胎,存在多个难点。

医院认为,首先,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相关部门规章仅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但并未对从医疗机构取回胚胎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院方希望由法院明确是否能够返还胚胎,如何返还等问题,院方遵照判决。

其次,移交胚胎方式不明确。胚胎保存、储存的条件极其严格,需通过液氮保持低温条件,因此假如医院需返还胚胎,希望由法院明确返还方式,且作为第三人见证返还过程。

再者,移交胚胎存在风险,返还胚胎不仅涉及到物权问题,还涉及到医学伦理问题。假如返还胚胎,将无法保证夫妇二人后续是否会发生买卖胚胎、违规实验甚至是进行可以鉴别性别的试管婴儿手术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医院还指出,深圳市卫健委2020年9月曾对市内医疗机构的代孕行为进行检查,说明了返还胚胎有可能会导致胚胎外流引起风险。因此院方希望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如判决需返还,希望由法院指定夫妇二人委托具有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与医院进行交接。

法院:当事夫妇应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原告至被告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原告将治疗过程中形成的胚胎保管于被告处,并交纳保管费用,双方就保管物的取回及返还应参照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应规定,即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被告应当将保管物归还二原告。

但是,本案中二原告要求返还的是受精胚胎,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含有DNA等遗传物质,与二原告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由于胚胎的上述特性,二原告应当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中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作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在案涉胚胎的后续监管及处置时,也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2020年11月12日,罗湖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向原告樊某、李某萍返还10枚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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