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范昊怡报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和统一规定,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对投资者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上,该负责人强调,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
《办法》规定,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起点,以100元的整数倍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可以设置储蓄国债(凭证式)个人单笔(或者单期)购买限额,具体限额由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文件规定。同时,储蓄国债(凭证式)是附息式国债,自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储蓄国债(凭证式)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挂失、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