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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日期:[2021-03-02]  版次:[A07]   版名:[世相]   字体:【

债权人持有到期债权50万元以上,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报道 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同一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宣布深圳法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根据《条例》,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一共13章173条,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三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破产欺诈处理以及破产事务管理等重要内容。《条例》明确,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该《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据介绍,“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同步开发了微信小程序“深·破茧”和网页PC端系统平台。通过小程序可实现立案、债权申报、管理人推荐、财产申报、进度查询、信息沟通的线上功能;通过网页PC端平台,提供复杂信息材料的线上录入和提交功能。

深圳中院副院长龙光伟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合流并行,深圳成为破产制度综合试点的第一试验田。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我国此前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2016年深圳法院率先探索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深圳法院起草的立法建议稿牵头进行论证完善,于2020年8月26日审议通过。

此外,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3月1日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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