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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场所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
日期:[2021-05-12]  版次:[A08]   版名:[世相]   字体:【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广东5月起实施的消防新规明确: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报道 5月10日晚,四川省成都市一小区电梯内发生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事故造成5人受伤,其中还包括一名婴儿。因应频频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广东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当中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安全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及要求。

《规定》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内容明确,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规定》还强调,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电动自行车失火而被行政处罚甚至锒铛入狱者早有先例。据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去年4月4日,男子管某的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出租屋内充电时发生故障并引燃周边可燃物,火灾事故导致两人死亡,管某因失火罪获刑三年六个月,还须向两名死者的家属合共赔偿155万元……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过去许多小区在设计建筑时并没有为电动自行车规划相应的停放及充电配套,这使得不少民众在小区内无位可停、无电可充,继而铤而走险地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或楼梯间。为此,《规定》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要求。对于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指导督促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设置或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的其他相关责任人。针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应当督促指导物业做好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出租人若发现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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