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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诈还拉人进“炒股群” 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刑
日期:[2021-05-22]  版次:[A07]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邓颖琪 陈弯弯报道 “拉了几个人进群后我就会退群的。有好几个人跟我说被骗了,我心里也清楚群里在做什么,但觉得只是拉个人进群而已,我自己又没有实施诈骗,我也提醒了他们慎防诈骗。现在才知道性质这么严重……”心存侥幸的被告人李某,在被逮捕后追悔莫及。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台山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通过拉人进微信群牟利的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3万元。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牟取利益,通过拉网友进入微信炒股群或者推荐网友添加QQ号的方式,为上家“老板”提供网络广告推广,每成功拉到一人入群或者添加QQ好友可获利150元至200元,上家“老板”结算的“工资”由李某的朋友转账至李某账户。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个人非法获利16.3万元。

其中,被害人韩某被该微信群主以提供平台购买股票为由诈骗了3.6万元。

“我经网上认识的炒股朋友推荐进入一个炒股微信群,群里经常分享炒股经验和介绍购买哪只股票赚钱。群主还宣传有个自己研发的APP,这个APP会推送优质股票及金融知识,他推荐我们在某平台注册购买股票。一开始我担心被骗,还试探着提现,当时立马提现成功了。等我投资几万元进去后,账号却被冻结无法提现了,我还被移除微信群,这才意识到被骗了。没想到他们套路这么深!”被害人韩某说道。

2020年10月,台山市公安局在开展涉电信诈骗案件信息核查时,通知被告人李某到派出所审查,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台山检察院对李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台山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老百姓也把越来越多的心思花在了理财上。不少诈骗团伙抓住普通公众投资经验不多、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的特点,以提供虚假平台、虚假信息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而本案中的被告人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不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客观上仍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对新型网络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应予以坚决打击。

台山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免费股票咨询”“入群买牛股”等引流行为可能是诈骗行为,切勿轻信!如有投资意向,请一定前往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在详细了解金融产品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理性购买。若是发现自己被骗,请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动寻求司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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