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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出手规范:不良信息上报征信前应告知借款人
日期:[2021-06-01]  版次:[A12]   版名:[财眼]   字体:【

“个人征信现侮辱性字眼”引发热议

新快报讯 记者许莉芸报道 近期,晋商消费金融的用户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一事引发热议。日前,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维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其中规定“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各机构须明确消费者投诉处置期限

为了更好地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通知》加强对各机构的行为管理规范,要求依法规范各类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

各公司应明确消费者投诉流程规范及处置期限,提升响应速度,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妥善处置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

还要求各机构明确消费者投诉流程规范及处置期限,妥善处置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还要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与此同时,加强内部监督部门的后督机制,及时发现及纠正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要求。

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知情权缺失

“密密麻麻的条款,很多时候没有耐心看完或者是看不懂,这种信息不对称都导致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各种缺失。”有业内人士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很多消费者都是在没有看懂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签了贷款合同,“甚至很多合同把一些不公平的附加条款用小字进行备注,很多金融消费者根本注意不到”。

因此,《通知》中指出,要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针对部分机构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应全面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及时修订贷款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应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户的交易信息

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的问题,《通知》明确,各机构的贷款格式条款合同,应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

与此同时,针对很多贷款产品捆绑销售保险等产品,变相“砍头息”的乱象,《通知》中还强调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并应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电子制式合同,《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相关内容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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