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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销售新规本月底实施 风险和收益都更清楚明白(2)
日期:[2021-06-07]  版次:[A15]   版名:[财眼周刊]   字体:【

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飞单”等

一直以来,“飞单”都是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顽疾,内控管理不足、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飞单”、销售误导等问题一直屡禁不止。

新快报记者以“理财飞单”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到了十多篇文书。今年初的一份裁决文书中显示,某大行理财经理飞单导致该行多名客户的理财资金1160万元无法收回,被客户诉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该行承担20%的侵权责任,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32万元。

“理财客户经理销售自己本行的产品提成比较低,做‘飞单’可能获得较高的中介费,不排除有人为此铤而走险。”某大行客户经理对新快报记者表示。

因此,对于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办法》中给出了明确的几项禁止行为,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以后买理财送礼品这类行为也将被禁止。《办法》规定,不得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某国有行广州一家支行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快报记者,针对上述种种行为,银行内部其实都有一套严密的管控流程和措施。除了对销售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增强销售人员的职业素养外,银行的风控部门也会对销售人员在理财单间内和客户交流的录音录像进行抽查,以保证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

此外,对于销售人员也有门槛要求,需要有“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的经验,并且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0小时。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还要进行自我介绍,更重要的是要告知投资者信息查询和核实的渠道。

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财产品及销售都要评级

近年来,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监管重中之重,不少银行还专门成立了投资者保护部门。《办法》中特意单列一章专门阐述“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

《办法》提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应该进行销售专区管理,让投资者有效区分理财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专区内不仅应该有明显标识,并且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加强信息的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的信息匹配和登记,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新快报记者发现,不仅线下,线上渠道银行理财产品都有“销售专区”,和贵金属、基金等投资产品一样是单列出来的。具体到银行网点,“目前基本上各家银行都有理财产品的销售专区”,某国有行广州一家支行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在该支行的网点,记者看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必须进入到一个小单间。在单间的办公桌上,除了用以操作业务的电脑,还有一个小小的摄像头面对着顾客,在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以确保顾客购买该款产品的自愿和自主性。

“双录是必须的”,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销售人员没有进行双录,系统会直接将这单销售推送到后台风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此外,风控部门在后台也会不定期进行抽查以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向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相对应风险等级产品,《办法》中规定不仅理财公司而且代销公司也要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如果遇到两者评级不一致的情况,代销机构则应该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结果予以披露。其中,对于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事实上,资管新规之后,净值型理财产品已成为主流,为了实现理财业务的风险匹配,已有不少银行着手将个人客户风险测评进行了优化调整。

新快报记者对部分广州银行网点走访了解到,当前银行在售的理财产品均已经表明了风险等级,分别为R1(谨慎性、低风险)、R2(稳健型、中低风险)、R3(平衡型、中等风险)、R4(进取型、中高风险 )、R5(激进型、高风险)。

“推荐给客户的理财产品都是基于客户风险等级内,假设客户风险为平衡型,但购买的基金产品为进取、激进型的话,我们还会对客户进行二次征询和录音。”某大行天河支行理财经理对新快报记者表示。不过,他也表示,如果投资者一心想买高收益产品,并没有如实填写测评内容的话,银行很难审核测评内容的真实性。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纸判决显示,2015年杨女士通过某股份行工作人员推介购买了多款理财产品,4年累计亏损25万元,当时该投资人在几天内做了两次风险测评,从“平衡型”迅速升级为“成长型”,买上了高风险的股票私募产品。法院最终认定,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造成客户损失,被判承担责任比例为65%。

虽然有了设置销售专区、双录等规定,但是对于线上渠道的监管仍未明确。据新快报记者了解,目前很多国有大行、股份行,八成客户都是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如何记录线上信息、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等细节,都有待完善。”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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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化时代,“比较基准”成为过去式,投资者如何选择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之下,监管再发大招“禁止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就是为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让投资者能更清楚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而打破刚兑。

以后像“业绩比较基准3.7%”“预期年化收益4%”“业绩比较基准1%-8%”等字眼,都将被禁止使用。刚兑不再,“闭着眼”买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的时代也一去不复返,有业内人士提醒,切勿对“业绩比较基准”等描述产生固定收益联想。

为何业绩比较基准被监管禁止?有业内人士表示,公募基金合同条款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方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而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定义普遍存在“预判”“预估”的含义。

按照银行理财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只能引用过往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有点类似公募基金,这样“实战成绩”让投资者更清晰看到收益和风险。

对此,北京财富管理协会副主任李伟庆表示,今后银行理财产品将慢慢向证券业、公募基金行业的标准看齐。“理财经理在介绍理财产品时,则可能更像介绍基金产品一样,主要介绍其投资范围等让客户选择。”

那么,投资者可以参考什么指标来进行投资判断呢?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参照公募基金”, 即将净值转化为历史收益作为参考,此外还可以结合过往业绩、实际收益率偏离度、最大回撤等综合辅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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