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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放充电可罚款200元 深圳电动自行车新规明起施行
日期:[2021-07-31]  版次:[A08]   版名:[时政]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报道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为此,深圳专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立法,深圳市司法局此前发布的《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规定》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可对违规停放、充电的处二百元罚款。

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问题,《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地点包括:机动车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

而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在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问题上,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充电时,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

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

《规定》强调,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以及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责任制,购买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省和深圳市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和验收,并建立充电设施安全档案。

《规定》明确,如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充电将会受到警告或罚款。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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