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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求“被告”为探亲的悲情与无奈
日期:[2017-01-19]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然玉

据报道,在浙江一家外企工作的李新,由于企业法定假期按照国外来安排,公司请假制度又相当严格,没办法长时间离岗,李新已经有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

让父母将自己告上法庭,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才得以回家探亲,这番煞费周章的“曲线请假”桥段,简直刷新了寻常人的想象。当然必须承认,此事有其特殊性之所在,外企雇主的奇葩政策,加之当事人的一时急智,共同促成了这一荒诞不经的结果。可即便如此,“回家探亲”之艰难,却早已是工薪阶层的普遍体验。

2012年,“常回家看看”的条文,被列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举曾一度引发广泛关注。而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法律条款基本处于被虚置的状态,不仅未能形成成熟的判例示范,甚至极少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被援引和提及……在这种背景下,其被舆论冠之以“中看不中用”的评价,着实可说是合情合理。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新每年应回家看望父母不少于五天。拿到判决后,李新立刻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最终如愿以偿。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展现了主审法官的勇气和担当,以及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业务技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司法能动性最直观的体现——推动“常回家看看”的法条由虚而实,恰是需要大量类似判决的支撑。

与李新一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许多地方法院针对此类诉讼已经达成内部共识,也即不再对之审理、判决,而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来解决。相较于开审之后不知道怎么判,多数法院干脆拒绝开审。显而易见,司法实务部门在此事上所采取的回避问题的态度,客观上使得本就抽象、模糊的“常回家看看”法条,进一步失去了介入现实、调节社会的效力。

诚然,常回家看看,对老人提供精神赡养,更多还是属于道德范畴的议题。但是,既然我们已然开启了法律引导孝老的尝试,就有理由在个案中用足、用好立法所赋予的权利。通过法律规范对道德进行托底,而今来看,最需要的恰是司法实务部门,能够在个案之中发挥更多的能动性,而不是本着搁置争议、回避麻烦的心态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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