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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被判“从业禁止”有示范意义
日期:[2017-01-25]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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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这是一起关于教师猥亵学生的案件,此类案件虽足以引起义愤,但实在并不罕见。真正引起关注的,是判决书中出现了“从业禁止”的内容——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

这是否是全国范围内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尚无明确说法。但是,单就上海这一破冰之举来看,已获得广泛的欢迎和关注。

不过,需要厘清的是,“从业禁止”的判决,并非司法机关的愤然之举,而是依法施罚。更进一步来说,“从业禁止”是一则司法术语,最早于2015年写入修订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根据法案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显而易见,上海的这起性侵案判决,所依据的正是此条法令。

同样需要厘清的是,这并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也不属于刑罚之列,而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简而言之,就是法院为了预防犯罪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是刑法对法律后果的完善。

之所以说是对法律后果的完善,除了明确的从业禁止外,还有一个关键信息——相关工作也被排除在外。其实,在刑法之外,一些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业禁止”的内容,以教师法为例,其中明确规定,教师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其中隐含的一个问题是,没有了教师资格,并不一定限制那些心术不正者从事相关的工作,仍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把禁止范围扩展到“相关职业”。

需要提醒的是,“从业禁止”虽好,希冀以此根治师德问题,恐怕仍过于乐观。从此前诸多类似事件看,之所以罪恶丛生,除了法律尚未完善之外,与当事学生和父母的怯懦,学校的隐瞒以及教育部门的监管失职,都有莫大的关系。这些都可能成为此类事件进入司法层面的障碍,必然也会阻碍“从业禁止”带来的法治利好。

当然,法律建设的完善、司法实践的突破,本身也是突破障碍的必由之路。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期待上海首例“从业禁止”成为各地未来司法实践的模板,向“师德沦丧”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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