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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判决 被告获刑十一年
日期:[2017-04-02]  版次:[A06]   版名:[中国]   字体:【

肇事者在案发时驾宝马轿车闯红灯撞马自达轿车,事后被鉴定为“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

据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于4月1日一审开庭,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6月20日,在南京市繁华路段——友谊河路与石杨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宝马七系轿车高速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正在左转弯的一辆马自达轿车。马自达轿车被撞解体,车上两人当场死亡。这一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季进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故其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明知以每小时144.5公里至195.2公里的车速在城区主要道路行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其行为及主观心态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后,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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