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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给商家戴了“紧箍咒”
日期:[2017-06-30]  版次:[A02]   版名:[新见]   字体:【

来论

■戴先任

针对近年来商家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老年人频陷“保健品会议推销骗局”等各种消费领域的老大难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该条例在预付式消费、会议推介领域引入“冷静期”制度,消费者拥有“7日后悔权”,可以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

这部地方规章中专门提出一些创设性解决方案,并对各类“消费欺诈”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比如,商家发行预付卡后“卷款跑路”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预付卡消费是消费纠纷的高发地带,该条例就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发生“逃逸”的经营者则视为“欺诈”。此举就能有效地堵截一些不法商家的不良企图与不法行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挽回消费者的损失。

另外,对于老年人频陷的“保健品会议推销骗局”,条例制定了诸如“7日无条件后悔权”、“要求会场提供者核查经营者信息”等创设性规定。保健品经营者往往是利用临时场地进行经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们与消费者做的是“一锤子买卖”,不用考虑消费者的消费体验,这其中就有不少骗子参与其中,推销假冒伪劣保健品,很多中老年消费者受骗,却又再难找到商家维权。

对此,条例要求会场提供者核查经营者信息,能针对性解决“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可追溯的问题,那些不良商家就难以做到“来无影去无踪”。而条例规定对于购买的保健品,消费者拥有“7日后悔权”,这让那些被人忽悠花高价买下“神药”的消费者,可以有机会挽回损失,对于不良商家来说,行骗的成本将会更高,被戳破骗局的风险也将大增。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将会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些都是在给那些不良商家戴上“紧箍咒”。

江苏的条例作为地方规章,应对这些消费纠纷高发地带不惮出手,有的放矢,值得肯定,也值得各地借鉴。适当增加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也要能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惩处力度,这才能制止不良商家为非作歹,才能让商家自觉合法经营,不敢越雷池半步,从而才能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打造诚信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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