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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环保督察启动 督察结果作为 领导任免依据
日期:[2017-09-09]  版次:[A06]   版名:[时政]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唐星 通讯员粤环宣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广东2017年第一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近日启动。9月6日、8日,省第一、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先后进驻汕头市、揭阳市,分别对两市开展为期约20天的环保督察。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在两市各设立值班电话和专门信箱:0754-88981516、汕头市61号信箱,0663-8318078、揭阳市0005号信箱,受理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并将相关问题及时转交被督察地区办理。

广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首个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要求在两年时间内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工作督察一遍,以环境保护督察为抓手,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

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象重点是被督察地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并下沉至所辖部分县(区)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轮具体督察内容主要包括: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督察组将坚持边督察、边移交、边督办的原则,把群众来电来信举报的环境问题转地方处理,推动被督察地区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督察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督察组被督察地区反馈,当地市委、市政府应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并在6个月内向省政府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督察结果还将移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被督察地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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