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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险违背精算原理 长城人寿等三家险企遭处罚
日期:[2017-11-21]  版次:[A19]   版名:[产经]   字体:【

保监会:六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新快报讯 记者余世鹏报道 因产品设计违背精算原理、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等问题,保监会昨日对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和长城人寿下发监管函,禁止其6个月内申报新产品。同时,按照“双罚”原则,保监会将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重进行监管问责。

监管函显示,交银康联人寿在计算“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等产品的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另外,农银人寿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在计算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的贴现利率,低于规定的定价利率。而长城人寿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

保监会认为,上述行为变相突破了产品开发的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约束,且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前者规定:费率厘定要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要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精算规定,险企总精算师对此承担责任。后者则指出,保险公司可以将规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它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但要保证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保监会指出,这三家险企的产品管理主体责任缺失,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保监会要求,这三家险企要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在停止使用上述违规产品的同时,要对已承保客户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同时,禁止这三家险企六个月内申报新产品。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整改,目前已停止了‘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的销售。”交银康联人寿相关人士对新快报记者表示,该公司将对监管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在售产品,规范并提升产品开发管理水平。“我们要和总公司联系核实一下,暂不方便回应。”长城人寿广东省分公司相关人士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另外,新快报记者就上述处罚联系长城人寿处,但截至发稿没有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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