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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将举步维艰
日期:[2018-01-24]  版次:[A10]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市明确,把数额达标企业列入“黑名单”,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其处处设限

新快报记者1月23日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转发人社部印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等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且该信息将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值得关注的是,“黑名单”企业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实习生 白瑞

“黑名单”纳入全国共享平台

根据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即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此外,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暂行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同时,人社部门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一年内未再犯移出“黑名单”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克扣、拖欠工资等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据悉,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本办法从今年1月开始执行,按照规定,各地市部门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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