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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个人信息泄露,要不断完善法规制度
日期:[2018-03-09]  版次:[A11]   版名:[评论]   字体:【

■房清江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珍贵的资源。当个人信息不断“上网”,如何保证互联网公司手中掌握的海量个人信息数据不外泄,成为了重要的网络安全问题。近日,多名代表委员提出了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彭静表示,应当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当事人享有的信息知情权、同意权和获得救济权,规定滥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呼吁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声音带有普遍性,从中折射出社会之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普遍担忧。当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暴露在网上的时候,就变成了透明人。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快捷与便利的同时,也逐步认识到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

随着网络深入介入社会生活领域,每个人都形成了海量的信息数据,诸如购物、就医、娱乐、金融、旅游等等,几乎无所不包,这些信息甚至正在成为一种具有价值的资源,能够给利用者带来更多的利益。不但可能产生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类的问题,还催生大量数据信息获取、使用权利冲突的模糊地带,比如手机APP强制用户开放权限、个人网络生成数据信息平台保存使用边界之类的争议。

同时,互联网的深入运用正在涵盖几乎所有的领域,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管理几乎无处不在。要想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难题,首先应当建立个人信息采集、管理、使用各个环节以及不同情况下清晰的规则,厘清涉及个人信息各方权利的边界和责任的界线;其次要建立更充分的保护制度,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权益保护具有真金白银的筹码,更好地调节利益与权益格局。

加快相关的立法,或是积极的方向。其实,这些年来,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不断有所突破,2016年审议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重要制度地位,充实完善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主体的保护责任。不过,这毕竟不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与管理的边界及原则,以及源头泄露责任的追究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保护个人信息,不但需要加快立法,完善和细化各种规则以及法律责任,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建立可执行的制约机制,形成行业自治、行政监管、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刑事惩治等完备的法治体系,健全调节功能,为个人信息撑起法治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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