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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公布
日期:[2019-03-02]  版次:[A02]   版名:[重点]   字体:【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为了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应急管理部:我国将从多方面加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据新华社电 记者1日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为加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当日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我国将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细化政府应急救援措施、建立现场指挥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据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介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等相应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等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同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局长郭治武表示,条例中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模式、建设方式及建设要求都提出了制度性措施,特别是在危化企业队伍建设方面,措施的刚性更强。队伍建成以后,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队伍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能够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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