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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规教师可罚站罚跑”提法被删除
日期:[2019-11-16]  版次:[A07]   版名:[时政]   字体:【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与一审稿相比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此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下称“一审稿”),明确对于中小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老师可罚站罚跑。1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对比发现,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中“教育惩戒”方面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被删去,同时提出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删除了具体的“罚站罚跑”内容

上课期间学生违反校规,老师该如何处罚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一审稿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此次草案修改稿,仍然保留了该部分条款,但最大的变化是删除了具体的“罚站罚跑”内容,改为“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同时提出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应建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

近段时间热映的电影《少年的你》,题材聚焦校园欺凌,引发一轮新的思考。记者留意到,一审稿在第七章《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五十四条中,设置了“学生欺凌事件处置”条款;草案修改稿中则将相关内容放至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设为“校园欺凌事件防治”条款。

对比相关内容,两个版本的条款都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不同的是,草案修改稿有新增内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定期开展校园欺凌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应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

草案修改稿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管理的合理性。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开展的心理咨询、辅导或心理危机评估干预等活动享有知情权。

同时,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有明显的言语、情绪行为异常情形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意外,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学生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在接到学校告知后四十八小时内到达学校;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患病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发生自残或者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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