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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因销售的“猪脑花”检出非洲猪瘟获刑
日期:[2020-03-18]  版次:[A11]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穗检宣报道 3月1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四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一宗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4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售卖的“猪脑花”里检出非洲猪瘟。

2019年1月,王某去到荔湾区环市西水厂路某批发市场食品商行找陈某某商量购销“猪脑花”生意。2019年2月底,王某将50个私自制作的假冒山东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纸皮箱交给黄某。黄某两次向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以每斤15元价格购买了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脑花”,将购得的“猪脑花”用假冒的山东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纸皮箱分箱包装,以每箱288元的价格分两批卖给王某。

王某分两批将购得的50箱“猪脑花”销售给陈某某,而陈某某将购进的“猪脑花”销售给不知名的散客23箱,销售给飞某食品冷冻商行的匡某某27箱。

匡某某(女)是荔湾区环市西水厂路某冷冻品批发市场飞某食品冷冻商行的经营者,分别向陈某某购进11箱和16箱“猪脑花”,其后又将购得的“猪脑花”销售给海南省客户11箱和10箱(经检验,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

2019年5月14日,广州市荔湾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匡某某库存的6箱“猪脑花”进行抽样检查并扣押(经检验,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经审查,陈某某、黄某、王某、匡某某销售的“猪脑花”产品经相关部门检测,检出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黄某、王某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购入来路不明的产品,伪造正规厂家外包装进行销售。陈某某、匡某某作为经营者,没有重视并且履行其作为经营者责任,没有索取和主动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书。综上,陈某某、黄某、王某、匡某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2019年12月23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匡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万元。

同时,判处陈某某、王某、黄某、匡某某共同支付民事公益赔偿金人民币88200元,陈某某、王某、黄某共同支付民事公益赔偿金人民币87400元,并判决四被告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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